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
(2002年8月6日国家海洋局、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省际间海域勘界档案(以下简称海域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海域勘界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域勘界档案是指勘定我国海域界线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本规定特指省际间海域勘界档案。
第三条 海域勘界档案是海域勘界工作的成果,是国家依法对海域界线进行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海域勘界档案工作是我国海域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海域勘界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海域勘界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的设备与经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海域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统一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海域勘界办公室及海域勘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国家和省(区、市)海域勘界办公室成立海域勘界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档案组。
国家海域勘界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海域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海域勘界档案的验收。
国家海域勘界档案组由国家海洋局档案管理部门和海洋档案馆组成,负责海域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参加海域勘界档案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海域勘界档案的移交工作;完成海域勘界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省(区、市)档案组由同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本省(区、市)海域勘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海域勘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