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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03〕5号)精神,从2003年4月7日起正式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和套印,其规格为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见附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和套印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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