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本条规定了各地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定》1997年(修订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订,其中区域分类方式和定值方法做了重大调整。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来的五个分区变成了三个,以城市规模的大小划分了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楼,定额值取消了时变化系数的调整方法,直接给定了平均日和最高日定额值。这个规范是用于室外给水设计的文件,与本标准用途不同。本标准的指标值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指标,低于设计标准。
2 术语
2.0.1 城市居民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随着城乡差别的缩小,择业就业方式和观念的变化,户籍管理方式的改革,人口流动等情况将大大地增加,作为标准为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能基本适应实际的使用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城市居民”的内涵和外延。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在执行本标准或制定地方标准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1.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计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2.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按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
2.0.3 日用水量
1.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指标值计算单位。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此指标作为计算月度考核周期对居民用水总量的基础值。
2.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365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30.4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或季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
3 用水量标准
3.0.1 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