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
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60号)
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
┃ 表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
┠──────┬────────┬──────────────────┨
┃地域分区 │日用水量(L/人·d│适用范围 ┃
┃ │) │ ┃
┠──────┼────────┼──────────────────┨
┃一 │80~135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
┠──────┼────────┼──────────────────┨
┃二 │85~140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
┃ │ │陕西、宁夏、甘肃 ┃
┠──────┼────────┼──────────────────┨
┃三 │120~180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
┃ │ │湖南、安徽 ┃
┠──────┼────────┼──────────────────┨
┃四 │150~220 │广西、广东、海南 ┃
┠──────┼────────┼──────────────────┨
┃五 │100~140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
┠──────┼────────┼──────────────────┨
┃六 │75~125 │新疆、西藏、青海 ┃
┠──────┴────────┴──────────────────┨
┃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
┃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
┃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考核不应以日作为考核周期,日用水量指标应作为月┃
┃度考核周期计算水量指标的基础值。 ┃
┃ 3.指标值中的上限值是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水高峰月变化参数确定的,一个┃
┃年度当中对居民用水可分段考核,利用区间值进行调整使用。上限值可作为一┃
┃个年度当中最高月的指标值。 ┃
┃ 4.家庭用水人口的计算,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或┃
┃办法。 ┃
┃ 5.以本标准为指导,各地视本地情况可制定地方标准或管理办法组织实 ┃
┃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