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评定标准
6.1.1 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
6.1.2 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实际漏损率应按基本漏损率结合本标准6.2节的规定修正后确定。
6.2 评定标准的修正
6.2.1 当居民用水按户抄表的水量大于70%时,漏损率应增加1%。
6.2.2 评定标准应按单位供水量管长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
供水管径DN 单位供水量管长 修正值
≥75 <1.40km/平方厘米/d 减2%
≥75 ≥1.40km/平方厘米/d,≤1.64km/平方厘米/d 减1%
≥75 ≥2.06km/平方厘米/d,≤2.40km/平方厘米/d 加1%
≥75 ≥2.41km/平方厘米/d,≤2.70km/平方厘米/d 加2%
≥75 ≥2.70km/平方厘米/d 加3%
6.2.3 评定标准应按年平均出厂压力值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55MPa小于等于0.75MPa时,漏损率应增加1%;
2.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75MPa时,漏损率应增加2%。
6.3 统计要求
6.3.1 计算管网漏损率前应作好水量统计,水量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水分类的统计应符合《城市用水分类》CJ/T3070)标准的规定;
2.未计量的消防及管道冲洗用水应列入有效供水量,其中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消防水枪平均单耗、使用数量和时间进行计算。用消火栓冲洗管道的水量可按典型测试资料,加上压力系数和使用时间推算。管道冲洗水应按放水管直径及管道压力推算;
3.年供水量应为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供水总量,年售水量应为该时间抄表的总水量,年末计量有效供水量应为该期间发生的该类用水量。
6.3.2 城市自来水管网管道长度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统计管网的公称通径DN≥75;
2.按竣工图长度统计,计量单位为m。
6.4 计算方法
6.4.1 城市自来水管网漏损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Ra=(Qa - Qae)/Qa×100% (6.4.1)
式中 Ra ———管网年漏损率(%);
Qa———年供水量(平方厘米)
Qae ———年有效供水量(平方厘米)
6.4.2 单位管长漏水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
Qh=(Qa - Qae)/Lt×8.76 (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