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规定
3.1 水量计量
3.1.1 城市供水企业出厂水计量工作,应符合《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通则》(CJ/T3019)的规定。
3.1.2 除消防和冲洗管网用水外,水厂的供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居民家庭用水、绿化用水、深井回灌等都必须安装水量计量仪表。
3.1.3 用水计量仪表的性能应符合《冷水水表》(GB/T778.1~3)、《水平螺翼式水表》(JJG258)和《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的规定。
3.1.4 供水量大于等于10×104平方米/d的水厂,供水计量仪表应采用1级表,供水量小于10×104平方米/d的水厂,供水计量仪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用水计量仪表宜采用B级表。
3.1.5 出厂水计量在线校核的方法、仪表及有关数据,应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3.1.6 水表强制鉴定应符合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管径DN15~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管径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3.1.7 有关出厂供水计量校核依据、用户用水计量水表换表统计、未计量有效用水量的计算依据,必须存档备查。
3.2 漏水修复
3.2.1 除了非本企业的障碍外,漏水修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漏自报漏之时起、暗漏自检漏人员正式转单报修之时起,90%以上的漏水次数应在24小时内修复(节假日不能顺延)。
2.突发性爆管、折断事故应在报漏之时起,4小时内止水并开始抢修。
4 管网管理及改造
4.1 管网管理
4.1.1 供水企业必须及时详细掌握管网现状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并应逐步建立管网信息系统。
4.2.2 管网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的直径、材质、位置、接口形式及敷设年份;
2.阀门、消火栓、泄水阀等主要配件的位置和特征;
3.用户接水管的位置及直径,用户的主要特征;
4.检漏记录、高峰时流量、阻力系数和管网改造结果等有关资料。
4.2.3 供水量大于20×104平方米/d的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进行以下测定:
1.应实施夏季高峰全面测压并绘制水等压线图;
2.对管网中主要管段(DN≥500,其中供水量大于100×104平方米/d的供水企业为DN≥700),在每年夏季高峰时,宜测定流量。测定方法可采用插入式流量计或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