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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2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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