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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重大工程研制项目的实施可分为若干研制阶段,实施过程中,从上一阶段转向下一阶段的,应当经过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重大工程研制项目的主要分系统转包、分包的,应当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招标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准予调整或终止项目:
  (一)因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的;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的;
  (四)项目资金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不能落实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的;
  (六)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可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同一内容的项目被列入两种或两种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二)国家专项资金被挪用的;
  (三)有关部门(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停止拨付国家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委核批。剩余(含挪用)的国家专项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部。必要时,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将组织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考核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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