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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署加发[2003]18号)


外经贸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包括结转深加工)合同。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三、2003年3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SH006-2002)及编制说明
  (商品编号:27101110、27101120、27101911、27101912、27101919、27101921、27101922、27101929、27101999、27132000、27071000、27072000、27073000、27131100、27131200、27139000、27111990、27101991、27101993、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27090000)为原料加工生产石脑油(商品编号:27101120)、汽油(商品编号:27101110)、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1、27101912、27101919)、柴油(商品编号:27101921)及其它产品〔包括5-7号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2)、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商品编号:27101929)、重油(商品编号:27101999)、石油沥青(商品编号:27132000)、粗苯类(商品编号:27071000、27072000、27073000)、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100、27131200、27139000)、液化气(商品编号:27111990)、润滑油(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油基础油(商品编号:27101993)和石蜡(商品编号: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复出口收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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