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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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