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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
 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2002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2]1168号)


安徽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占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财农税[2002]10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星光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对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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