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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本人任期内的职责范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任期经营(收支)情况,经营方针及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职工收入及福利情况,对外投资及多种经营情况,存在的经济问题和遗留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书面、座谈、询问等形式,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须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意见回复审计组。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研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机构人员及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任职年限等;
  (二)主要经济指标和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收入、成本(支出)、损益(收支结余)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及任期内的管理、变动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应负的责任以及有关处理、处罚和改进的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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