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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为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审计中心负责,或由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其他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内审人员进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认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决定。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拒绝、阻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对外投资决策与收益情况;
  (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八)所在单位有无隐匿收入、挤占成本(费用),截留利润、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问题;
  (九)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十)局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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