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林审发[2002]224号 2002年9月26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国家林业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局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党和国家财经纪律、廉政规定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办理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或者先审计后任用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并向审计部门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