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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失效]

  三、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填写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的质量,及时准确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工作中如遇业务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如遇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管理检查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处 鲁政 68402106
  信息中心网络工程处 魏琨 68402022
  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 朱勇 68402026
 附件: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报送原则
     2、《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略)
     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指标说明
     4、《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告标准或识别标准固定编码
     5、关于电子报表传输的说明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报送原则

  一、报送主体: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汇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所在地有一级法人金融机构的地、市、县支局是报送主体。
  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为主报告机构,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没有一级分支机构的,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主报告机构。
  设在地、市、县所在地的一级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分局履行报告职责,由所在地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二、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
  《管理办法》规定了属地管理和双向上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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