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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14日 财金[200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部管理的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金融司)。
  附件:1.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附件1: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赠款项目,是指由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会等区域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赠款提供方”)提供的,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并进行管理的财政合作项下无偿援助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赠机构,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承担赠款项目转赠职责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主管部门。省级以下部门不直接与财政部发生转赠或委托关系,而受转赠机构委托对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机构,是指受转赠机构委托执行赠款项目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赠款资金,包括货币性资金以及物资、技术性援助等非货币性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资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筹集的货币性资金以及物资、劳务、土地等非货币性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赠机构,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准备与生效

  第八条 赠款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并对外提出申请。
  第九条 项目经赠款提供方批准后,赠款提供方与财政部签署《两国间政府赠款协议》(以下简称《赠款协议》)。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有关中央主管部门作为转赠机构。转赠机构应严格执行《赠款协议》关于转赠机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转赠机构与执行机构签署《转赠协议》,或经财政部授权与赠款提供方签署相关协议。赠款项目在满足赠款提供方有关要求后生效。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在收到财政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账工作,并报送项目提款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赠款项目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赠款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设置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转赠机构可根据赠款提供方的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牵头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完工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后解散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转赠机构应严格审核项目提款报账材料,并负责办理赠款资金的提取、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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