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中试产品免税范围:
1、已经生产鉴定的批量生产产品;
2、一般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维修、技术措施、技术革新和安全防护的设备;
3、科研或中试过程中使用的试验设施。
五、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后,或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上述科委审查确定后,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也可以在主管部门立项,由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科学院)统一向国家科委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国家科委审查确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免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
1、中试产品试制单位全称及行业主管单位;
2、中试产品名称;
3、中试产品的性能、作用简介;
4、科技成果研制起止日期;
5、科技成果鉴定的批准单位和日期;
6、专家鉴定主要意见;
7、申请中试免税期限;
8、填表日期。
并附:(1)科技成果鉴定或研试情况报告;
(2)中间试验可行性报告(含投入经费情况,资金回收预测)。
六、中试产品的免税期限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特点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和要依据如下:
1、中试周期长短;
2、技术难度及规模大小;
3、中试产品类别;
4、投资获利程度〔指科研单位对中试的总投入(包括资金、中试装置、设备仪器和原材料、相应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与该项中试盈利之比。在中试产品免税年限到期后,允许科研单位在中试产品的纯收入开始超过总投入后再开征所得税。但最长免税年限不能超过本规定的免税期限〕。
5、科研成果经中试后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作用大小;
6、国家政策需要鼓励和扶植的项目及薄弱的专业、学科等。
中试产品免税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章纳税。对中试周期长、投入大、盈利低微、纳税确有困难的项目(指那些根据技术要求中试期必须超过三年的项目;那些因中试需要,总投放不能在免税期内全部回收的项目)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延长一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七、中试产品的免税期按税务部门批准的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