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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高检法发字(1989)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关于重婚案件
         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89)高检法厅字第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法纪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七日高检法发(1989)3号《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重婚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查处。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法纪检察部门已立案侦查的重婚案件,仍由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办结。对已经受理、尚未查处的案件,可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二、根据刑诉法第十三条及刑法八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立案、调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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