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
在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以及劳动教养机关中执行监管任务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直接或者指挥、授意他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
2.违反规定使用戒具、警棍造成被监管人重伤、死亡的;
3.体罚虐待,致被监管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对被监管人多人或多次实行体罚虐待的;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私放罪犯案(
刑法第
一百九十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罪犯放走,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他人将罪犯放走的;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或涂改有关法律文书,将罪犯放走的;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提供便利条件或向罪犯通风报信,致使罪犯脱逃的;
4.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致使罪犯脱逃的。
十六、妨害邮电通讯案(
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