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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案(刑法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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