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刑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