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报复陷害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