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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一百四十四条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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