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
刑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拘禁案(
刑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