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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一百四十三条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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