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1月30日 〔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
             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一百三十六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