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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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