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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3]13号 2003年1月27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 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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