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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65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邻苯二甲酸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291735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为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韩国
  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 Chemical Corporation) 18%
  爱敬油化株式会社(Aekyung Petrochemical Co., Ltd. ) 14%
  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 ) 33%
  其他韩国公司: 33%
  (二)日本公司 66%
  (三)印度公司 33%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被调查产品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会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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