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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澳门元钞汇价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澳门元钞汇价差的通知
 (汇发[200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反映,2001年12月以来,总局为打击外汇黑市、整顿外汇市场秩序,多次调整外币现钞价差管理规定,目前港币现钞买入价低于中间价0.75%,而澳门元因不在调整范围之内,目前现钞买入价低于中间价2.5%。为了防止套汇可能对澳门元产生的不利影响,体现中央政府对港币和澳门元一视同仁的政策,现就调整澳门元现钞价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制定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澳门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差价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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