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类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4%,最高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30%;
3、乙类承销团成员的最低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0. 5%,最高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10%。
承销团成员无论是否投标,必须履行基本承销额承销义务。单期记账式国债的投标总额,必须在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投标总额区间之内,否则视投标无效。
(二)记账式国债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时,同时具有两个市场承销团成员资格机构,只要在其中一个市场为甲类成员,即可以甲类成员资格参加当期国债承销;基本承销额义务按照其在两个市场中较高一档执行。
(三)单期记账式国债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承销团各成员的基本承销额均按0. 5亿元执行。
(四)在本机构当期国债承销额度内开展分销工作,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发生分销行为。
(五)承销团成员自营记账式国债的债权注册在自营账户,除自营以外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必须注册到客户自己的证券账户名下。
(六)直接向财政部按时、足额缴纳记账式国债发行款,不得由其他机构代缴;提供记账式国债发行费收款账户。
(七)按照财政部要求,提供记账式国债分销情况及分销客户资料,遇有重大事项向财政部及时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甲类成员有义务按月向财政部报送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在国债二级市场中,遵守各项交易规则,交易活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九)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承销团组建办法
(一)申请机构在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并按照附表格式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1、本机构概况;
2、申请报告,必须明确选择基本承销额档次、甲类成员或乙类成员资格;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2001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2002年国债和其他债券的承销、交易情况。
另,如对200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随上述申报材料一并附上。
(二)本机构概况无变化的2002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免报上述第1、3、4项材料;由财政部公布的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30名的机构,可免报上述第5、6项材料。
(三)有关材料分别寄到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各一份,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