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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交易所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交易所
 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财库[2003]4号)


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决定组建交易所债券市场2003年记账式国债承购包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销团成员资格条件
  (一)承销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并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2、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在8亿元以上(财政部公布的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30名的机构不受此限);
  3、2002年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4、2001年财务年度经营业绩良好;
  5、在国债承销或市场交易中积极、活跃,2002年国债业务量排名居前;
  6、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齐备、稳定的计算机系统;
  7、有健全的国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考虑。
  (三)2003年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财政部公布的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20名的机构具有申报甲类成员的资格,其他机构只能申报乙类成员。
  二、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与财政部签定2002年国债承销主协议。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债。
  (三)对财政部今后推出的各项国债市场改革试点工作,具有优先选择参加的权力。
  (四)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2003年承销团甲类成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会及发行座谈会;
  2、优先定期接受国债业务培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考察、培训等活动。
  三、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连续参加国债投标,履行单期记账式国债基本承销额的承销义务,并在单期记账式国债最低和最高投标总额内投标:
  1、记账式国债基本承销额分为四档,分别是0.5亿元、1亿元、2亿元、5-10亿元区间内选定具体整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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