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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四)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条件;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考核。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代表及授权。联合体代表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
  (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
  3.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4.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义务:
  1.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3.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二)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书;
  2.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
  3.各种投标保证;
  4.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
  5.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方案及说明;
  6.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
  7.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
  8.项目管理或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
  9.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
  (四)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入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六)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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