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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标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段不宜过小;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
  (三)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六)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八)投标联合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按下列原则和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一)若潜在投标人自报投标标段,资格审查通过后即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二)考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专业特长确定投标标段;
  (三)结合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做到投标机会基本公平。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组织召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标前会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
  (二)现场踏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明确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
  (三)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
  提出问题应以书面方式,答复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五)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开标前1-3日。
  (六)评标时间:从开标至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般在15日之内完成。
  (七)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九)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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