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至少一家媒介上发布,其中,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抄送指定网络。公告发布手续由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归口对指定媒介办理,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
  (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五)招标的日程安排;
  (六)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申请投标;
  (四)审查投标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标前会;
  (七)递送投标文件;
  (八)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九)开标、评标、定标;
  (十)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提出招标计划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方式、范围和内容;
  (二)标段划分依据及数量,每个标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价;
  (三)投标人选择标段的方式;
  (四)招标时间安排和地点;
  (五)评委会组成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的专业分类、人数;
  (六)建议定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件;
  4.技术规范;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保证;
  8.辅助资料表及各类文件格式;
  9.履约保证金;
  10.合同协议书;
  1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其他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开标时的唱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