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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有抑菌作用的,应进行抑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抑菌作用”字样;抑菌率≥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抑菌洗剂”。
  抗(抑)菌洗剂不得宣传消毒、灭菌效果,不得暗示疗效。用于阴部黏膜的抗(抑)菌洗剂,应在标识中标明“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抑菌洗剂不得用于破损的皮肤黏膜。
  三、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但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定义的产品申请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请示我部是否予以备案。
  (二)一个公司同时在多个省(市)委托生产同一产品的,只需办理一个备案号,备案证上应同时注明所有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地址。
  四、禁止在消毒产品生产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
  附件: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


          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一、实验室条件
  申报实验室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尽快进行项目增项。其中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病毒实验室,面积≥30平方米;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面积≥15平方米。
  二、仪器设备条件
  (一)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水浴箱          1台
  生物安全柜        1台
  高速离心机        1台
  振荡器          1台
  二氧化碳培养箱      1台
  倒置显微镜        1台
  超低温冰箱(-80℃)    1台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液氮罐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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