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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定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其他相关人员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下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专司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与分析工作。
  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指定内部工作人员作为统计人员或者组成专门内设统计机构(下称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从事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但是由于人员或其他资源有限、确属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制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四)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六)审定、公布或出版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七)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各项统计调查报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为: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监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或指导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六)审定、公布或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七)按照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八)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各种统计调查报表。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统计机构或其统计人员的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填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配合或协助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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