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式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定,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