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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1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监督抽验工作,我局在总结《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和广泛听取各地药监、药检及管理相对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抽验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药品监督抽验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抽验。抽验分为计划抽验和日常监督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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