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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受治者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海洛因及其他毒品。试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病人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偷吸毒品。
  受治者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终止治疗,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遵守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不服从医师治疗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治疗、因各种并发症不适宜继续治疗或因难以支付治疗费无法继续治疗等。
  试点机构负责日常的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与服务、尿检、档案及治疗药物的管理;定期向省级工作组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意外事件或事故。
  六、评估
  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外部评估由国家工作组组建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内部评估由省级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将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调查方法。评估的主要指标将包括过程指标、效果指标和环境指标。具体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七、经费
  试点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中央经费用于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治疗药物,全国试点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评估。同时,对各试点机构治疗室必备设备的添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其他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每位受治者,不论其核定的用药量,每日交付的治疗费用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具体数目将由各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决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回收的治疗费,用于治疗药物运输、储存和试点机构维持的日常开支。
  八、管理与监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麻醉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每位受治者都要建立病例档案,资料要严格保密。试点机构每周向省级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工作组每月向国家工作组汇报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到试点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消其试点资格。如果发现治疗药物流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试点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试点机构负责人每日负责监督本试点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
试点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新闻部门有关维持治疗方面的采访或提供有关资料。
  本方案由国家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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