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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安[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我局2001年曾下发《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的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氯胺酮游离碱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均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其管理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氯胺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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