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9日)宣布失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3]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第二次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现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石广生
二OO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三条 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