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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
  (六)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相符;
  (七)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
  (八)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第十五条 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无毒、无害、清洁;
  (二)有足够的牢固性,能够耐受正常的运输和贮存;
  (三)能防止加工的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被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
  第十六条 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名称、原产地域、蚕茧收购期(茧季);
  (二)有中文标明的茧丝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和加工日期;
  (三)标明茧丝的类别、等级、重量、批号、包号或者件号;
  (四)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按国家规定附有产品合格证;
  (六)国家有关标注标识的其他规定。
  茧丝的标识应当标注在茧丝或者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的字迹应当清楚、牢固、便于识别。
  第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茧丝的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二)每批茧丝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质量凭证有效期内,发生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非正常质量变异的,质量凭证自行失效;
  (三)茧丝包装、标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五)经公证检验的茧丝,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应当附有公证检验标记。
  第十八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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