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3]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调整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证监函[2002]268号)收悉。经研究,按照补偿合理费用的原则,现就重新核定的证券市场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5‰收取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收取。
二、发行审核费。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标准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考虑到基金发行程序与股票有所不同,审核费用也略低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三、机构监管费。由只对证券公司收取,调整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册本金的1‰收取,最低收费额1万元,最高收费额10万元;调整为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5万元。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五、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