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请上述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缴费,缴费单位缴费后请及时将通讯地址通知我会会计部。凡不按规定缴费的,我会将暂时停止受理其有关证券、期货业务。
联系单位:证监会会计部
联系电话:(010)88061689 88061330
联 系 人:王美玲 刘云峰
附:《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
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3]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调整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证监函[2002]268号)收悉。经研究,按照补偿合理费用的原则,现就重新核定的证券市场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5‰收取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收取。
二、发行审核费。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标准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考虑到基金发行程序与股票有所不同,审核费用也略低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三、机构监管费。由只对证券公司收取,调整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册本金的1‰收取,最低收费额1万元,最高收费额10万元;调整为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