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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
 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2号)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及基金的企业: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60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只涉及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间收费标准的增减,对证券机构及投资者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相应调增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经手费标准0.005‰,调减基金交易经手费标准0.04‰及债券交易(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经手费标准0.01‰。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发行审核费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新发、增发、配股)、可转债及基金的企业在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时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机构监管费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在每年4月份之前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一月度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一) 以电汇、信汇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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