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1日)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我们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专项资助的具体事项。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计财司)和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发展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发展资金”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四条 扶持发展资金来源:
(一)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二)扶持发展资金专户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