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8号)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设定

  第四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条 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