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8号)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设定
第四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条 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