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