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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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