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分为技术、经济、法律及其他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五条 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经批准,其从事相关工作年限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自愿担任专家的相关人员应向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项目单位推荐,报国家经贸委审核。
第七条 经国家经贸委审核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经贸委将授予《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列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专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授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备条件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单位聘请,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有关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进行复审。
第九条 未获得资格证书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评标专家从事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工作。确需临时聘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将专家情况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聘用专家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自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负担受聘专家参加评标或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受聘从事评标或相关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参加评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