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