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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二、三、四、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 2002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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