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6号)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计量器具特性评定和法制管理的计量技术法规。
第三条 凡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复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发布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积极采用、注重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
第七条 编制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及计量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依据。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4月份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